《青海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》(簡稱《條例》)於1月1日起施行。
青海是三江之源,境內分佈著雪豹、藏羚羊、普氏原羚、黑頸鶴等大量珍稀瀕危野生動物,同時也是全球候鳥重要的繁殖地、集群地和停歇地。近年來,青海省野生動物種群數量持續恢復,但野生動物保護與人類生產生活的矛盾、野生動物致害防控等問題也日益凸顯。
青海省野生動物棲息地跨區域特徵顯著,此前因保護標準不統一、干擾破壞行為界定模糊,導致行政執法缺乏明確依據。對此,《條例》精準劃定棲息地保護「禁止性清單」,將製造高分貝噪聲、破壞巢穴洞穴、驅趕追逐、擅自投喂野生動物、拍攝干擾野生動物等行為納入管控範疇,並要求在棲息地相關公路路段設置安全警示標誌,為野生動物營造安全穩定的棲息環境。
同時,《條例》構建起「預防+調控+補償」防控體系,通過一系列源頭防範措施,並將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納入政府職責範疇,全方位緩解「人獸衝突」;專門設立收容救護專章,健全規範化救護網絡,確保救護渠道暢通、規範響應處置流程,破解受傷迷途生靈「守護難」。
此外,針對非法捕獵、運輸、銷售問題,《條例》構建「線下排查+網上監管」雙線執法體系,明確商品交易市場、網絡平台的報告義務,嚴格人工繁育備案和種源追溯制度,堅決斬斷「非法捕獵—人工繁育—市場銷售」黑色鏈條。(中新社)
